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返還定金

SJEV 112年度重簡字第126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261號 原 告 賴晏緯 訴訟代理人 倪昕 被 告 沃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純 訴訟代理人 呂紹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與被告簽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 託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將其所有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 段00號4樓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委託被告進行裝修設計, 服務費用為新臺幣(下同)25萬6000元,原告交付定金7萬680 0元予被告,兩造約定被告應於112年5月1日前將平面空間規 劃圖、系統套圖(包含天花板、隔間尺寸圖)、全室空間立 面圖、施工圖、建材與色彩配置(含家具選購)、全室3D模 擬圖面等所有設計圖冊(下合稱系爭圖面)交付原告,詎被 告屆期未依約於112年5月1日將系爭圖面交付原告,實屬違 約,嚴重影響原告權益,被告應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加 倍返還原告定金15萬3600元(計算式:7萬6800元×2)。  ㈡被告辯稱原告於112年4月12日有在通訊軟體LINE對話上同意 延長交付日期,但就該對話紀錄所示,係被告先在同日18時 16分許傳送訊息要求原告如果有看到喜歡的照片要上傳,故 原告在18時26分許是先針對上述被告18時16分許的訊息回覆 OK,且於22時30分、22時32分、22時34分許共上傳3張照片 皆仍舊是在回應被告18時16分許要求原告上傳照片之訊息, 訊息回覆本就有先後順序,且原告從未答應過被告延長系爭 契約履約期限,因原告於該契約期間數次向被告表示新房子 與舊房子兩邊都要繳房貸與利息負擔蠻重的,希望能趕快搬 到新房子後就可以把舊房子賣掉以減輕房貸與利息負擔壓力 ,希望被告能準時完成,故在當日對話紀錄中原告才沒有針 對被告18時20分許要求延長系爭契約約定交付日期一事做出 任何回應。    ㈢為此,爰依民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1 .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3600元,及自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2.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許宣告假 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自簽立系爭契約後,於年節期間都在加班趕 圖,並依原告指示修改設計內容,應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1項 約定,所需工作天數應視修改項目多寡另行協議,不計入原 定工作期程,且依兩造LINE通訊軟體對話,其中被告於112 年2月10日已經有原創設計,圖片是玻璃磚顏色的討論;112 年2月21日是以被告提供的3D圖講述原告想法;112年2月23 日是原告看到被告的3D圖後,找另一張照片問天花板的差異 為何;112年3月23日並不是完整案例,僅是分享同一建案住 戶完工影片,且內容與被告設計案無關;112年4月5日一開 始談有問原告有無找好想要的風格照片,原告有傳一張書櫃 照;112年4月11日照片內容都是從被告的3D圖內容去做細節 探討;112年4月12日有進行線上會議,照片係於討論過程中 傳的,也是按被告的3D圖為基礎討論意向;112年4月17日原 告引用的截圖均是被告的施工圖,只是傳送照片表示要書桌 面向窗戶的概念,被告都有配合修正,被告的原創原告較不 喜歡;112年4月21日討論的內容是被告簡報有提出一些照片 ,原告就其中幾張照片回覆表示很老氣,並非原告提出的照 片,後續都是由被告提出照片來確認原告想要的風格照片, 故兩造以上對話係以被告所繪製3D圖為基礎進行細部討論。 縱使原告認因可歸責被告之事由導致有遲延約定交付日期, 然原告仍應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項約定應以書面催告逾15 日而被告無法完成時,原告始能以書面終止契約,如今原告 未以書面催告被告交付系爭圖面,亦未以書面為終止契約之 意思表示,顯與上開約定有違。又系爭契約履約期限屆至前 ,原告於112年4月12日曾向被告表示同意將履約期限延後, 嗣兩造於112年4月27日召開會議,因被告記錯會議時間,另 改約同年5月2日見面,但原告事後卻避不見面,故被告未能 按原定履約期限交付系爭圖面乃係原告遲遲未確定設計風格 及細節,導致設計製圖時程往後延宕,被告自無可歸責事由 而須加倍返還定金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駁回。㈡如 受不利益判決,被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㈠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該 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。民法第249條第3款定有明 文。又契約當事人之一方,為確保其契約之履行,而交付他 方之定金,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,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 ,祇於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 ,該當事人始負加倍返還其所受定金之義務,若給付可能, 而僅為遲延給付,即難謂有該條款之適用。所謂可歸責即指 有故意或過失而具有主觀負擔原因。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本文定有明文。  ㈡經查,原告主張兩造於112年1月30日簽立系爭契約,被告已 受領定金7萬6800元,原約定被告應於112年5月1日前交付系 爭圖面,惟被告實際逾該日期限未交付等情,業據提出系爭 契約為憑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信為真。   ㈢被告抗辯系爭契約成立已有積極設計製圖,至未能於112年5 月1日如期交付系爭圖面乃原告遲未配合確定設計風格及相 關細節,故被告不具可歸責事由等情,另據提出兩造LINE通 訊軟體群組對話紀錄為證,觀其中部分對話內容依時間順序 略以:  1.被告之系爭契約設計師即訴訟代理人於112年3月10日11時50 分許傳送「你們方便傳幾張風格照片嗎?」;原告訴訟代理 人於同日20時53分許回傳照片2張、原告於112年3月11日8時 19分許傳送先前另委任設計師之相關簡報;被告訴訟代理人 於同日23時24分許傳送「我整理幾個案例去,也希望你們可 以明確給我們知道喜歡的元素是哪些」。  2.被告訴訟代理人於112年4月5日15時9分許傳送「請問你們有 找好想要的風格照片嗎?」;原告訴訟代理人僅於同日16時 1分許回傳照片1張,無其他文字訊息。  3.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12年4月11日21時38分許傳送「0412_林 口...格提案.pdf,傳給你們囉~明天我們再來線上討論」、 於112年4月12日12時52分許傳送「(同日13:30線上會議) 我們可以先針對風格部分做討論」、同日18時14分許傳送「 0412_林口...議統整.pdf」、「哈囉~今天討論的我大概統 整,我們彼此都消化一下,兩間次臥的浴室我這邊會再找一 些照片,你們如果看到喜歡的也要丟上來喔」。  4.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12年4月14日16時14分許傳送「0414_林 口...案統整.pdf,嗨~有找一些我覺得不錯的浴室提案~你 們看一下」、於112年4月19日21時35分許傳送「你們有喜歡 的元素跟照片再麻煩提供」。  5.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2年4月19日23時23分許傳送「你有找到 不錯元素嗎?」;被告訴訟代理人於112年4月20日0時3分許 傳送照片2張;原告訴訟代理人於同日0時4分許回傳「太老 氣了」;被告訴訟代理人於同日0時7分許傳送「那明天再麻 煩提供喔」。  6.被告訴訟代理人於112年4月20日16時51分許起陸續傳送照片 並說明設計意見;原告於同日21時9至20分許傳送「好像不 搭」、「這個轉角用鏡子適合嗎?」、「這個腰板不就使得 左邊的窗戶變小了」、「上下包窗戶的感覺不好」等語。  7.被告訴訟代理人於112年4月21日13時15分許起陸續傳送照片 並說明設計意見;原告於同日13時23分許陸續傳送「鏡子斷 了感覺不是很好,如果真的無法整面,是否乾脆用最寬尺寸 的鏡子選擇靠左或靠右規劃調整看看」、「照片有點恐怖」 、於112年4月24日17時57分許陸續傳送「我們先把重心放在 別處,廚房屆時再和廚具廠商討論」、「(對被告訴訟代理 人傳送照片回應)這很像社會住宅...」、「可以,但這個 示意圖照片很粗糙」、112年4月26日14時28分許傳送「(對 被告訴訟代理人設計意見回應)如何呈現質感比較是擔憂的 地方」等語。  8.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2年4月27日11時2分許傳送「我們在路 上了,請稍等一下」;被告法定代理人於同日11時3分許傳 送「抱歉,我們記錯時間,現在馬上出門,大概11時50分到 」;原告訴訟代理人於同日11時5分許傳送「那我們先去忙 了,改約2:00」、於同日12時33分許傳送「我們還在忙, 所以我們改約下禮拜二(即112年5月2日)」。  9.原告於112年5月2日1時17分許傳送「已經超出合約時間了, 你們打算怎麼處理?」。   10.足見被告已有不斷提醒原告應盡早確定設計風格並請求原告 提供照片供參考,且於履約期間亦有多次提案或表達設計概 念供原告參考,惟原告主要回應均持否定態度,甚至在最終 關鍵時刻逕自向被告表示已逾系爭契約履約期限,不願再協 力配合到場討論開會及表示設計意見,縱然被告於112年4月 27日記錯開會時間,依其立即回應得趕赴見面時間,亦不超 過1小時(11:50),殊難想像原告倘真如其所述重視系爭 房屋裝修設計時程,並希望盡早入住,豈有連這不到1小時 也不願意等候?且復未釋明當日究竟有何比系爭房屋裝修設 計更重要的事情需處理而無法配合當日或112年5月1日前開 會,徒以工作繁忙為由,自屬可議,況原告與其訴訟代理人 既為配偶關係,亦可其中1人出席出面與被告洽談,顯然原 告於其主張112年5月1日履約期限前,已先有未盡系爭契約 協力義務之處,自無從逕認被告逾112年5月1日交付系爭圖 面一事,具可歸責事由。 11.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如未於112年5月1日交付系爭圖面 言,其即無法達到裝修設計系爭房屋之系爭契約目的,足認 被告之給付尚屬可能,逾112年5月1日未交付系爭圖面,至 多僅為給付遲延,依首開規定及說明,應無民法第249條第3 款規定之適用,是原告主張依該條規定請求被告加倍返還定 金,並非有據,不應准許。 ㈣被告另辯稱原告已同意展延系爭契約履約期限等語,並以原 告曾於112年4月21日18時26分許傳送「OK」訊息為憑,雖為 原告所否認,然縱認兩造未曾合意展延履約期限,被告未交 付系爭圖面乃原告未盡契約協力義務,自無可歸責事由,是 此部分爭點,已無審究實益,併此敘明。 四、綜上所述,被告逾原定112年5月1日期限交付系爭圖面給原 告,不具可歸責事由,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 ,請求被告給付15萬36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 回。 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 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逐一 詳予論駁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