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135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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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1354號
上 訴 人 陳月嬌
被 上 訴人 鄧旭峰
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
費新臺幣876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,命上訴
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
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
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楊家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