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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6/17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13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重簡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苡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80,00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7,53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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