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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撤銷贈與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142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4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祿澄(原名鄭炎爐)、吳 佳宜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,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11 2年度重簡字第1421號第一審判決(下稱原判決)而提起第二審 上訴,並聲明原判決廢棄,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 決之部分即新臺幣(下同)194,63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1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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