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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給付代墊款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14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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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443號 上 訴 人 李朱錦仔 被 上 訴人 林科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 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,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15日裁定,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。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 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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