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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5/31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189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8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偉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秀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零捌拾柒元,上訴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 貳拾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判決上訴人請求為無理由。經上訴 人不服其所受敗訴判決全部提起上訴,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萬7087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 20元,茲依首開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1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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