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196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萬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秋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,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逾期未繳納, 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 (下同)5萬及法定遲延利息,經上訴人不服其所受敗訴判 決全部提起上訴,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,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,茲依首開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 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