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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20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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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0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慶東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慶東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不服中華民國 113年2月1日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2074號第一審判決(下稱原判 決)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(下同)35,000元【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 115,275元,然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逾80,275元部分廢棄,故上 訴部分利益為35,000元(計算式:115,275元-80,275元)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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