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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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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JEV 112年度重簡字第210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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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105號 原 告 泓運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麗環 訴訟代理人 吳長壽 被 告 湯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零肆佰元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八,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且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1日向原告承租車牌000-000 0號營業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約定每日租金新臺幣( 下同)1800元,租期至107年6月1日止,簽立汽車出租約定 切結書(下稱系爭租約)。詎被告承租後,拒不給付租金, 且逾期將系爭車輛侵占入己,原告報警處理,嗣於108年4月 16日經警方尋獲系爭車輛取回,又系爭車輛遭撞壞,另需支 出修理費14萬元,加計被告實際占有使用系爭車輛期間租金 及違約金共50萬0400元(計算式:278日×1800元),合計64 萬0400元,應由被告負清償責任。爰依系爭租約提起本件訴 訟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0400元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。  三、本院之判斷: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5月1日承租系爭車輛,嗣未繳付任何租 金並將該車逾期未歸而侵占入己,嗣於108年4月16日經警方 尋獲取回等情,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682號刑事 判決、系爭租約、被告之雙證件影本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車 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等件為證,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, 堪信為真。足認原告依系爭租約每日1800元,請求被告給付 占有使用該車278日之租金及違約金共50萬0400元,自屬有 據,應予准許。  ㈡原告另主張系爭車輛遭撞壞,需支出修理費14萬元,惟未據 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,自難採信。  ㈢從而,原告依系爭租約,請求被告給付50萬0400元,為有理 由,應予准許,逾此部分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,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 本院審酌後,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一一論述 。     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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