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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借款

SJEV 112年度重簡字第22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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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26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 被 告 和育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二計算 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和育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5日邀同 被告吳佩玲為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簽訂借據,借得新臺幣( 下同)50萬元整,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5日起至114年6月5日 止,利息依實際撥款日起,前1年按月付息,自第2年起,再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利息計付方式則依「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」自109年6月5日起至110 年6月4日止,依上開利率指標加計0.155%機動計息,其後按 上開利率指標加1.155%機動計息,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 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,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,逾期償還 本金或利息時,按借款總餘額,自應償付日起,逾期在6個 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 20%加付違約金。詎被告和育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約還款,迭 經屢催,並未履行,依約將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有新臺 幣21萬8156元暨約定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而被告吳佩玲既 為被告和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,依約應負連帶清償 之責。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 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 二、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   三、本院之判斷:  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、借 據、電腦查詢單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催告通知函、中華 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,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,迄未到場或具狀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 聲明、陳述或證據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,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 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、違 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  四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部分敗訴之判決,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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