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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6/24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231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堅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慶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 100萬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6,3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 許雁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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