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6/24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231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231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堅智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慶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
100萬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6,3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
書記官 許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