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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23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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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320號 原 告 黃蕾溱 被 告 張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等之訴,該裁定已合 法送達生效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本件訴訟因本裁定 駁回而終結,原定113年2月29日14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一併 取消,請兩造不用再到場,順此通知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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