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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返還貨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23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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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370號 原 告 周耀彬 被 告 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秋葳 被 告 林郢潔即沐芷空間設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16,580元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: 被告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林秋葳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 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 貳、實體事項:   一、原告主張:  ㈠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向被告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林 秋葳購買團購優惠價165,900元之日立冷氣機,並於同日分 次轉帳72,700元、93,200元至被告被告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、林秋葳指定之林郢潔即沐芷空間設計企業社之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,當被告興宸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、林秋葳收到款項後再稱日立冷氣機有更優惠之團購 價格即150,680元,前筆收到之165,900元貨款將銷貨退回處 理,原告便因此再同年月21日分次轉帳64,800元、85,880元 至上開帳戶。原告業已遵期分次轉帳合計316,580元(下合 稱系爭貨款)至系爭帳戶,然被告卻未安裝任何日立冷氣機 。原告經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催促被告履約未果後遂解除契 約。為此,爰依兩造間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。 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:   前有與被告林秋葳做過生意,之前有請她幫忙裝冷氣,當時 裝的也不錯。她是做冷氣設備採購,包括裝好。我所認識被 告林秋葳就是被告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,被告林秋 葳請我把錢轉進去被告沐芷空間設計企業社,我信任被告林 秋葳,我就轉了。     ㈢聲明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16,580元。 二、被告林郢潔即沐芷空間設計企業社則以:  ㈠被告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秋葳是伊姑姑,跟 伊借伊的國泰帳戶使用,原告說匯錢的帳戶是伊的帳戶沒有 錯,是被告林秋葳在使用。伊沒有跟被告林秋葳同住,但伊 生活所需費用,伊會打電話跟被告林秋葳拿。沐芷空間設計 企業社實際經營者是被告林秋葳,伊也只是掛人頭,原告跟 被告林秋葳之間的事情,伊並不清楚。   ㈡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    三、本院之判斷: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 益。雖有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。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契約經當事人終止後,當事人間之契 約關係應向將來失去其效力,如當事人之一方因終止契約而 受有損害,而另一方當事人因此受有利益者,此項利益與所 受損害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,核與民法第179條後段所定之 情形相當,因此,受有損害之一方當事人自得本於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,請求受有利益之另一方當事人返還不當得利及 不當得利為金錢時之利息(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 民事裁判要旨參照)。 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沐芷空間設計之設備收據 、轉帳頁面截圖、支票一紙、統一發票、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(本院卷第23至77頁),被告林郢潔即沐芷空間設計企 業社到庭不爭執系爭帳戶確實收到原告轉入之系爭貨款,又 被告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林秋葳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 執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,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 實。  ㈢原告依約給付系爭貨款予被吿,惟其等未依期履行,自已陷 於給付遲延,又經原告多次催告後,仍未履行,原告依民法 第254條規定解除兩造間契約,且被吿已於112年10月2日表 示同意退還系爭貨款,堪認兩造間契約已經解除,原告因此 受有系爭貨款損害,被告則因此受有預付貨款之利益即系爭 貨款,且該利益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,依前引 規定及說明,原告自得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返還系爭貨款。至無論被告林郢潔即沐芷空間設計企業社與 被告林秋葳間就經營上有何約定,被告等人仍應返還系爭貨 款予原告,被告林郢潔即沐芷空間設計企業社不得以被告林 秋葳為實際經營者,而脫免其應負之責任,是其所辯,尚屬 無據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兩造間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316,580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  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列。    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李采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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