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240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4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蔣郁瑤 被 告 張蓓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9,170元自民國112年9月1 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後按年息14.99%計算之利 息。 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5%,餘由原告負擔。 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書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,被告在其於 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息,再依契約書第三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4.99%計 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16%計算利息。詎被告未依約繳納 本息及相關費用,依契約書約定,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 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 :被告應給付原告219,908元,及其中209,170元自112年9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後按年息14.99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   ㈠請求給付本金部分:    原告前揭主張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書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、利息餘額 查詢表及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15至33頁),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,是原告主張 ,信屬實在。  ㈡請求未給付利息部分:   原告固主張未給付利息部分為10,738元(計算式:209,170 元×14.99%×128/365),惟依據原告提出之「交易記錄一覽 表」之「未收息餘額」欄中,112年5月11日至112年9月13日 止所示之餘額為0元(本院卷第31頁),復原告未舉證超過0 元之利息債權存在,是原告此部分請求,為無理由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之 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李采錡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