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240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240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蓓蓓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不
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2406號第一審判決
而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因本院第一審為上訴人部分勝訴判決,上
訴人雖聲明廢棄原判決,然其上訴聲明真意如係請求被上訴人應
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0,738元,則本件上訴人其上訴利
益即為10,73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