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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給付電信費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24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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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426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陳鴻瑩 被 告 周淑儀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廖珮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3年2月21日 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13年2月29日宣判,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 終結後具狀並檢附錄音譯文到院主張被告確實已知悉時效完成, 卻仍與原告協商債務,而有拋棄時效完成利益之表示行為,此部 分未經被告表示意見,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行審理之 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113年3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 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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