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246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重簡字第246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被 告 陳誓浩 章馨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肆佰捌拾捌元,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 利息,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 實 及 理 由 壹、程序方面  被告章馨鴻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主張: 被告陳誓浩因符合就學貸款疫後紓困方案條件,於民國107 年就讀私立崇義高中期間,向原告銀行申辦「就學貸款」一 筆,邀被告章馨鴻為連帶保證人,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50 0,000元,嗣分5筆撥款,共借款227,512元,詎被告自112年 8月1日起遲繳視同全部到期,尚欠本金183,488元利息及違 約金未清償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依清償借款之法律關係,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章馨鴻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被告陳誓浩則以:   對於原告主張之借款及欠款之事實,沒有意見。並聲明:原 告之訴駁回。 四、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契約書、撥款通 知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1至27頁 )核屬相符。被告陳誓浩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並無意見,另被 告章馨鴻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 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 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。 五、從而,原告本於清償借款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六、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、 第85條第2項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