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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6/0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251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5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于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宏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 表明應如何廢棄之聲明,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其上訴之程式 尚有欠缺。又裁判費部分,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,如上訴人聲 明係將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2 萬0,695元,應徵收裁判費1萬8,280元。如非上開之聲明,上訴 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規定,依訴訟標的 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之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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