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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8/1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252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重簡字第25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孟錡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陳國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上訴人上訴聲明 未具體正確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【民事上訴狀之格式應為上訴人為原審被告之格式, 故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似有誤繕上訴聲明之內容】,如上訴人聲明 係將原判決不利之部分廢棄,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即新 臺幣(下同)213,000元(計算式:訴之聲明223,500元-10,500 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480元。如非上開之聲明,上訴人自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規定,依訴訟標的金額 計算裁判費並繳納之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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