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255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553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吳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吳宜樺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,向訴外 人林偉漢借款新臺幣(下同)新臺幣(下同)35萬元,且簽 訂借貸同意暨切結書,並約定借款期間至110年11月22日止 ,被告並簽發同面額之本票1紙以供擔保。詎被告吳宜樺僅 清償6萬元,即未依約還款,嗣林偉漢將其前開對被告之債 權全數讓與原告,迭經原告催討未果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債 權讓與契約書、本票、借貸同意暨切結書等為證。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,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。 三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 付29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 四、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