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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9/12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2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重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太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峻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上訴人未記 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,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,按上訴利 益金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。若上訴人對 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 4,788,439元(計算式:5,397,814元-609,375元)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,63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 正,逾期未補正,即分別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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