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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減少價金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43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欣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青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宜娟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玖佰捌拾伍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,依其 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萬8390元,據此 核算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,茲依首開規定,命上訴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 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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