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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6/04

確認界址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4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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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489號 原 告 伍愷彬 訴訟代理人 吳育潔 原 告 吳清正 黃蒼柏 沈錦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韋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運金等間確認界址事件,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 判費。經查本件原告所提起確認界址之訴之聲明,其訴訟標的價 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以112年度簡抗字第35號裁 定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15,625元,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,0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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