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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9/11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5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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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527號 原 告 洪湘柔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 被 告 潘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(交通)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,不問其標的金額或 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;又第二項之訴訟,案情繁雜或其訴 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,法院得依 當事人聲請,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 理,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、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 二、查本件係原告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提起之訴訟,而 原告於審理中隨著所受傷勢變化,所受損害不斷增加,乃數 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且原告主張所受傷勢亦顯受有 勞動能力之減損,復聲請本院鑑定其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, 可見本件案情確有繁雜之情事,原告乃再據以聲請本院裁定 改用通常程序,而被告對此亦表示同意。為此,爰依前開規 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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