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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7/11

給付承攬報酬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99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特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怠怠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元,上訴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 壹拾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 (下同)23萬877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經上訴人不服其所受 敗訴判決全部提起上訴,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87 7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,茲依首開規定,命上訴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 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1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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