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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8/21

聲明異議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事聲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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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事聲字第6號 抗 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113年度重事聲字第6號裁 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,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抗告,除本編別有規定外,準用 第3編第1章之規定;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命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 二、經查,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重事聲字第6號裁定不服 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,爰依首開規定,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抗告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1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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