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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7/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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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1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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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17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王祚胤(即蔣惠芬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,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查本件相對人王祚胤(即蔣惠芬之繼承人)之住所地設於臺北 市內湖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,本件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7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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