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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給付獲利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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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鄭逸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獲利款調解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 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調解,依當事人之聲請行 之。前項聲請,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。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 405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末按,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 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者, 得逕以裁定駁回,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且聲請人未提出相關 債權證明文件佐證兩造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,經本院於 民國(下同)113年1月5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聲請費1,000元 、證物原本或影本。此項通知已於同年1月11日送達於聲請 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可認為不能調解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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