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劉萬有 法定代理人 劉健成 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錦蓮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,000元, 如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聲請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 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 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 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。又按以一程序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。 二、查本件調解之標的所涉之不動產有二。其中門牌號碼新北市 ○○區○○街00號3樓房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及其坐落土地應有 部分八分之一,依近二年內實價登錄推估其價值,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550萬元。另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 0號4樓房屋及其坐落土地,依近二年內實價登錄推估其價值 ,核定為1,200萬元。聲請人所主張之二項標的間,並無競 合或選擇關係,依前述規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故本件聲 請調解標的價額應為1,750萬元,應徵收聲請費5,0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77條之20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