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7/12

清償借款

SJEV 113年度重小字第103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重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 鈞 被 告 王雅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 國一一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