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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7/05
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
SJEV 113年度重小字第11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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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1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賴啓忠 被 告 蔡宇治(原名郭守承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,311元,及其中新臺幣5萬5,847 元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 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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