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小字第12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28號 原 告 莊美端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閔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正民事起訴狀被告甲○○之住所 或居所,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及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 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 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 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;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、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 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固於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甲○○並任職三重客運公司,惟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函請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駕駛甲○○之年籍及聯絡地址資料,該公司於112年11月1 日收受函文,迄今未函覆;本院再職權查詢戶役政系統,查 無甲○○之戶籍資料,是原告本件起訴對象尚不明,其應依前 開規定特定起訴對象,待原告補正;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依其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6000 元,應徵收裁判費用1000元,從而,應定期間命原告一併補 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