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8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小字第137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重小字第13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皓鈞 兼 法定代理人 許世賢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曾豊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秀麗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周廷恩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宗杰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宇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俊旻 訴訟代理人 吳定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81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