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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8/0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小字第137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重小字第13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妍玲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郭婷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49,98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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