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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小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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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6號 原 告 陳泰豪 被 告 呂淑如 原告與被告呂淑如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9日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裁判費,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同居人即其母親收受,有送達證 書1紙附卷可憑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三重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,其訴自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李采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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