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給付電信費

SJEV 113年度重小字第22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2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被 告 陳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貳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 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