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小字第22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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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小字第223號
原 告 蔡金源
原告與被告傅莛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李采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