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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SJEV 113年度重小字第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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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4號 原 告 蔡廷宥 被 告 陳俊廷 陳景益 康兆傑 康志中 賴恩誠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筱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陳俊廷、康兆傑、賴思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 佰玖拾玖元,及被告陳俊廷、賴恩誠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起;被告康兆傑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二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陳俊廷、陳景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玖 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康兆傑、康志中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玖 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賴恩誠、賴筱妤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玖 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、二、三、四項所命給付,如任一被告為給付,其餘 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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