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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小字第2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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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3號 原 告 黃文文 被 告 陳玉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七、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 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、起訴違背第253條、第263條第2 項之規定,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」,且依同法 第436之23、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,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 用。 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09年1月至000年0月間自被告銀聯卡所提 領之款項及用途,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31日以111年度婚字 第131號判決就同一事實理由做成判決在案(本院卷第37、4 1頁),嗣當事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現由本院以112年 度家簡上字第5號事件審理中,目前尚未審結,足見原告就 同一事實先後對被告起訴,顯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 ,且係屬不得補正之事項,依據前述說明,本院自應駁回原 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李采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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