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小字第25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文文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裁定,提起抗告,查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 據抗告人繳納。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