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小字第33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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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小字第339號
原 告 林明聰
原告與被告梁劍英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,4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台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許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