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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
SJEV 113年度重小字第3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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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邱偉峰 被 告 楊淳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參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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