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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8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小字第3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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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67號 原 告 李建興 被 告 廖念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,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號,此有被告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;又本件依起訴狀所載 ,復無法確定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地為何?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8 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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