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SJEV 113年度重小字第5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5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郭璦甄 被 告 蕭國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玖拾壹元,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餘 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            折舊額計算式:車號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係 於民國106年9月(推定於15日)出廠使用,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 ,至111年3月31日受損時,已使用4年6月餘,而本件修復費用為 新臺幣(下同)90,302元(工資暨烤漆37,826元、材料費用52,5 06元),有估價單、統一發票在卷可憑,惟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 品,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,自應扣除。本院依「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准則」第95條第6款: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 率遞減法者,以1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,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個月者,以月計。 」之規定,另依行政院所頒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」及「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」之規定,可知非運輸業用客車、貨車之耐用年數為 5年,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,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, 加歷年折舊累積額,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 計算結果,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以4年7月計,則其修理材料費扣 除折舊後之餘額為6,532元(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 五入)。至於工資暨烤漆部分,被告應全額賠償,合計被告應賠 償原告之修車費用共44,358元(計算式:6,532元+37,826元=44, 358元)。 附表 -----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2,506×0.369=19,37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2,506-19,375=33,131 第2年折舊值 33,131×0.369=12,22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3,131-12,225=20,906 第3年折舊值 20,906×0.369=7,71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0,906-7,714=13,192 第4年折舊值 13,192×0.369=4,86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3,192-4,868=8,324 第5年折舊值 8,324×0.369×(7/12)=1,792 第5年折舊後價值 8,324-1,792=6,532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