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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SJEV 113年度重小字第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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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74號 原 告 陳琇容 被 告 林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1年度附民字第375號) 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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