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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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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俊豪 相 對 人 郭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檢附匯款明細資料,據此查得被告 住所地位於臺南市永康區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,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揭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 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采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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