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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8

返還溢繳款

SJEV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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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聲 請 人 陳柏舟 住新北市中和宜安○○○0○○○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,同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相對人返還溢繳 之國民年金保險費,惟相對人為中央機關,其所在地在臺北 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 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(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)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8 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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