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返還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建小字第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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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建小字第2號
原 告 楊艷紅
原告與被告李志鵬即全固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8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
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李采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