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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訴訟救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救字第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淑晶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宥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調解筆錄等事件(本院113年度重簡調字 第21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提起請求履行調解筆錄等事件( 本院113年度重簡調字第21號),因本人在監執行,目前無 資力支出裁判費。為此,聲請鈞院准許訴訟救助等語。 二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,惟其所提起之前開訴訟,業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以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,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,足認原告所提本件訴訟,顯無勝訴之望,依前開 條文但書規定,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即無從准許,應 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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