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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給付票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簡字第1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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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12號 原 告 陳新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隆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34萬元,應徵裁判費3,6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3,1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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